1、概念: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土地确权。狭义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不仅包括狭义内容,而且包括确定不同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多采用广义。
2、确定土地权利的法律依据:
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相关法律:城市规划、农业、农业承包、森林、草原、渔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文物保护法等。
土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广义讲土地登记是确权归属的过程;狭义讲确权是登记的一个阶段。
二、我国土地确权的基本情况
82年—89年—94年。
三、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一般原则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2、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50年;56-58年;62年;82年。)
四、确定土地所有权
1、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沿革:50-53年;56年;62年;82年;86年。
2、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与集体的界限;国有推定原则;征用标志;土改的所有证;《60条》规定。连续20年。
集体之间的界限:现实确定;道路、水利分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重复征用土地:先前未用造成闲置的,确定给后者;先前撤消等又迁回的,还先者。
贯彻《60》之前,按现在使用情况确定;之后的,按《60》规定确定。
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界线清楚、合法的,按界定面积。
3、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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