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地籍调查辅导资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
来源:优易学  2011-4-9 17:15: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要求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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