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养师行业产生的背景 从全球看,我国是营养不良问题比较严重和复杂的国家。从总量来说,由于人口众多,我国属于世界上营养不良人数最多的几个国家之一;从结构来说,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强烈的二元结构特征,我国正承受着营养摄入不足和营养结构失衡两类营养不良带来的双重负担。我国面临的既有发达国家所需着重解决的失衡型营养不良,又有发展中国家主要存在的营养素摄入绝对不足问题。
在农村和广大的西部地区,营养素摄入不足型的营养不良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成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农村中贫困人口的营养不良比较严重,某些地区的营养状况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得到改善,在一些绝对贫困的地区,营养状况还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就每个家庭而言,营养不良引起残疾和疾病降低了劳动能力,直接减少了收入,为了治疗疾病增加了开支,而且为照顾病人进一步增加了支出,加重了生存压力,这对贫困家庭来说是致命的打击。营养不良长期以来仅仅被认为是贫困的结果,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营养不良也是贫困的原因。
在城市和东部地区营养素摄入结构失衡型的营养不良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突出问题,与营养状况相关的慢性病如肥胖、冠心病、癌症、糖尿病、高血压、中风等发病率明显提高。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慢性、非传染病发病率不断提高,增长率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而且发病年龄也有日益年轻化的趋势。这种情况,不仅会给患病者家庭带来经济损失和不幸,而且还会给全社会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损失,同时对我国的公费医疗、医疗保险事业都会带来巨大挑战。按照世界银行统计,发展中国家由于营养不良导致的智力低下、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免疫力下降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按目前我国每年国内生产总值10000亿元人民币估算,我国每年为此损失约3000-5000亿元。这个测算,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及患者、家庭、社会为此所付出的其它代价。
我国饮食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无论是食物取材、利用,还是食物加工、烹调技术都享誉世界。但是,以往我国大部分群众对食物的认识还仅仅是“为了吃饱”,提高一级的要求是“吃好”。至于什么是“吃好”很多人理解是“色、香、味、形”,缺乏营养科学理念和均衡营养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无论是通过食物、饮料,还是通过营养素补充剂,营养的摄入都必须通过吃、喝等个人行为来完成。所以,主动学习和接受营养科学知识,树立正确的营养理念,是改善营养的关键和入口。
多年来,我国营养知识教育非常薄弱。从小学、中学直到大学,教科书中都没有营养知识。除食品、营养、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几乎涉及不到营养的有关知识。有人说,中国的营养盲多于文盲,这话很有些根据。我国居民营养存在如此多的问题,有些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受其制约,但是大部分是知识和观念的问题。
营养的改善对于人类体格、智力的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文明进步很重要。一些发达国家早在几十年前就认识到营养的重要性,美国等国家从上个世纪30、40年代以来陆续立法,保证国民得到必需的营养,保证他们的身体成长和健康。当前,是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反应到人们生活日常膳食上,已经开始从“温饱型”向小康时期的“营养型”转变,我们已经初步具备了讲求科学膳食、平衡营养的经济条件;反应到医学统计上,我国疾病病谱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疾病的发生从急性传染性疾病为主转为以慢性非传染病为主。多少年来我国盼望的从以治疗为主转向以预防为主(营养的改善是重要条件)的卫生工作方针有了实现的可能。中国**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则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意。所以,改善城乡居民的营养状况,不断提高中华民族的健康水平是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有关营养师行业的国家相关政策措施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认识到中国居民健康状况的严重性,并相续出台相关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于1997年12月5日发布了《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该条例对我国的营养改善行动提出了具体目标、方针和措施。部分目标是:
(1)加强对食品餐饮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逐步建立并实行营养师制度。
(2)加强培训在职营养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和作出相应的规定,使营养人才得到合理的使用。
(3)加强对食物生产、食品流通、食品工业、营养与健康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及研究机构和科技队伍的建设,同时加强对各类人员的营养知识培训,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
2.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国务院办公厅与2001年11月3日印发了关于《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为指导我国食物与营养持续、协调发展,要求各地区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该纲要涉及食物与营养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食物与营养发展的重点领域、地区与群体,促进食物与营养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要求:
(1)提高食物与营养发展的科技水平,增加食物生产、食品工业、食物营养卫生及相关领域的前瞻性、战略性、公益性科研投入,培养和造就食品与营养科学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注重引进、消化(消化食品)、吸收国外有关食物与营养的先进技术。
(2)抓紧制定关于营养师、营养标识、儿童营养等方面的法规,把居民营养改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3)提高营养师的社会地位,逐步在医院、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及食品企业、餐饮服务业推行营养师制度。
3.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国学生营养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于2001年4月19日发布了《中国学生营养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为促进学生营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经研究决定每年的5月20日为“中国学生营养日”。
4.2005年第三季度职业发布会上正式发布“公共营养师”为新的国家职业
2005年10月2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四批11个新职业。公共营养师在众多营养师(营养师、营养保健师、营养管理师、国际注册营养师)中脱颖而出,作为唯一正式的职业种类和名称进入国家职业大典,是营养认证行业中唯一有《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作为法律依据的职业(参考网站:www.osta.org.c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并发布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4月1日第一版,2007年4月1日第一次印刷),其职业定义为: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促进国民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职业等级为:公共营养师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公共营养师的工作方向:私人营养师、学校营养师、食品营养师、减肥营养师、酒店营养师、健身营养师、运动营养师、商务营养师、保健营养师、营养讲师、临床营养师(必须有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医师、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等。
5.《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实行)》颁布
2007年1月1日,《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实行)》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劳动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开始相关统一鉴定工作。
6.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于2007年12月18日印发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300号),以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7.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8年8月7日发布了《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2008年第18号),以规范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条例(草案)》出台
2008年我国首个营养法草案《营养条例》已提交卫生部,正在报国务院审批。该条例既针对公众健康,也对食品加工企业提出具体要求,管理范围包括政府应该如何投入,企业生产时应配备哪些人才,幼儿园应如何推行儿童的营养工作等。
首先对食品质量标准中营养方面的详细规定,完善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并为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提供指南。其次,着力解决目前中国营养师严重不足的问题,食品企业、幼儿园、食堂等将来也都将被要求配备营养师。最后,国家还将对特定人群营养立法,包括儿童营养法、学生午餐法、妇女婴幼儿特殊营养补充法、老年人营养保障法等。
其中部分与公共营养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餐饮部门的营养指导)
餐饮单位和部门的厨师应接受必要的营养知识培训,并服从营养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供餐单位的营养指导)
托幼机构、学校、医院、养老院、运动(运动食品)队所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食品企业应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兼职营养师。
第三十二条(社区营养与初级卫生保健(保健食品))
将营养工作内容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中,提高初级卫生保健人员的营养知识水平,并通过他们指导居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方食物资源改善各地区居民的营养状况。
县级卫生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区域内农村基层营养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每个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一名营养专业技术人中员,负责当地居民的营养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生营养保障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学生营养工作,改善我国学生营养状况,使学生的身心得以健康(健康食品)发展,在学校中推行营养教育和普及营养知识
第四十六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国家级营养管理职能机构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
定期开展学生营养与体质调查,并进行营养指导。
第四十七条(学校在学生营养保障的义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学生营养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在教学课程中安排适当学时的营养教育课程:通过营养计划的实施对师生起到营养示范教育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经费负担)
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专项经费支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六十七条(营养师的认证)
国家委托营养专业权威机构统一组织营养师的资格认证。认证合格者方可从事营养师相关工作。未取得营养师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职业范围内的工作,也不得使用营养师名称。
三、有关营养师行业的相关问题 关于营养师行业现在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说法,在此进行一下分析归类:
1.目前已有的营养师相关证书类型
(1)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从业证书,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章。与职称并轨,是国家对个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权威认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专业技能人才证明,可记入个人档案与薪酬挂钩。并且,国家对此实行就业准入,从业人员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
(2)公共营养师岗位培训证书:劳动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证明参加了培训,属于特殊时期过渡性质证书,不受“职业教育法”的保护。
(3)公共营养师行业证书: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只是在行业内认可的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说明
劳部发[1994]98号(1994年2月22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学识、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依法**开业的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已开始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法律对职业准入的强制性规定,意味着今后一些特定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劳部发[1994]98号(1994年2月22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学识、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依法**开业的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已开始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法律对职业准入的强制性规定,意味着今后一些特定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和职业生涯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引导,可以调动劳动者学习技术技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在职业生涯中不断发展提高。整个证书体系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层次。
4.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部发[1994]98号(1994年2月22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证、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国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我国实行国家行政权力机关颁证。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国家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项目清理的规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批准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列为两个行政许可项目,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国家职业名称,列入国家职业大典,确立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国家考试大纲和题库,组织国家统一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卷中包含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一般为客观题;操作技能考核一般为主观题;二级(技师级)以上,还需进行综合评审和论文答辩,根据鉴定方案,综合评审的形式可为书面或口头的论文评审或其他形式。两门都达60分以上,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总体目标
劳培司字[1997]54号(1997年8月22日)按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凭证上岗。
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要在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国家财产、人民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中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行与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监察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六号(2000年3月16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7.公共营养师和营养配餐师的比较
(1)营养配餐师学习内容:营养素的功能、烹饪原料的营养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烹饪过程营养的保护、营养食谱编制的要领、成本核算、营养配餐的制作方法、营养配餐软件等多方面的营养知识。
(2)公共营养师学习内容:临床医学基础,基础营养学,食品营养学,保健品营养学,食品污染学,食物中毒学,孕妇营养,乳母营养,婴幼儿营养,青少年营养,老年营养学,膳食调查,膳食评价,营养测量,食谱编制,营养标签学,营养咨询,营养教育,营养管理,营养干预,营养就业,心血管疾病与营养,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与营养,糖尿病营养,减肥营养学,美容营养学,消化系统系统疾病与营养,肝胆疾病与营养,肿瘤营养学,运动营养学等等。
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