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仲裁解决国内合同争议制度与国际仲裁逐步接轨。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的出台,是我国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趋于统一的标志。在该法的指引下,重新组建了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建后的仲裁委员会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且这些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lv 。目前,在我国境内已经设立了170 多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解决。而这些特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如果他们之间未能在仲裁协议中就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2]。
至此,无论是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还是国内仲裁机构,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案件。在我国现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上,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另一方面,国内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所有涉外仲裁委员会和国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
五、我国仲裁机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除了我国政府与其他一些国家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于通过临时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解决有关争议的规定外, 《仲裁法》中尚无关于临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规定。我国《仲裁法》上只就常设仲裁机构作了规定,并无有关临时仲裁的规定。这不能说不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而我国在临时仲裁机构上的缺乏,正是这一立法所产生的后果。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逐步普及与深入,临时仲裁制度和临时仲裁机构,也应当逐步地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仲裁的概念既包括机构仲裁,也包括临时仲裁。联合国贸法会在1976 年制订的《仲裁规则》,其本意主要是为了满足临时仲裁的需要,尽管许多仲裁机构均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该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尽管机构仲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临时仲裁也有方便快捷、为当事人节省费用的特点。特别是一些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有希望尽快解决的案件,他们更希望找到一位双方均信赖的专家,在最短的时间内,如几个小时或几天内,使他们之间的争议得以了结。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从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庭组庭、开庭审理到仲裁裁决的作出,在最快的情况下,至少也需要1 至2 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其中有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1 - 2 年才能结案。因此,临时仲裁庭对于那些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迫切要求及时解决的案件中所体现的方便、及时、节省费用的特点,是机构仲裁所无法比拟的。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特别是某些海事仲裁案件,如有关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船舶滞期而发生的争议,许多都是通过临时仲裁机构解决的,为的是节省时间和减少仲裁和律师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纽约公约》中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既包括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也包括由临时仲裁机构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目前,除了我国与一些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有的有关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我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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