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许多争议金额较大且案情比较复杂的争议,一般均在常设仲裁机构解决,因为常设仲裁机构毕竟要比临时仲裁机构要规范得多。事实上,许多临时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也都指定常设仲裁机构为其提供行政管理方面的服务,包括作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以及协助仲裁庭对与仲裁有关的事项作出适当安排。
二、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一) 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
常设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具体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其主要职能是对提交其仲裁的案件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实施。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作出初
步认定鉴于各仲裁机构都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秘书处,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登记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局等,这些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向各该有关仲裁机构提交的仲裁申请。由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及其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有管辖权,即可决定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并按仲裁规则及其有关的收费标准收取仲裁费。
2 协助仲裁庭的组庭工作
协助仲裁庭的组成,是常设仲裁机构的重要职能。如果当事人就其约定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按照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指定上述各仲裁员。例如,按照1998 年1 月1 日起生效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8 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之日后30 日内或秘书处允许的额外期限内仍未能就此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该独任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
如果争议在由三位仲裁员审理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未能对其应当指定的仲裁员作出指定,则仲裁院有权对此仲裁员作出指定。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第5 条的规定,在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此外,常设仲裁机构还可以作为临时仲裁的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作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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