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及出入境健康申报
1、入境的国际施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5、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
7、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前规定处理。
8、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9、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互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10、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11、黄热病疫预防接种的有效期为自接种后第十日起,十年内有效,如果前次接种不满十年又经复种,自复种的当日起,十年内有效。
12、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13、医疗卫生单位遇到持有卫生检疫机关发给的就诊方便卡的人员请求医学检查时,应当视急诊给予医学检查。
14、凡在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员工,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一个月就近到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15、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16、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程度。
17、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
18、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对象包括: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回国人员、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
19、通过国境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由国内付出,保护人体健康。
20、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21、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发布的其他传染病。
22、性病不属于检疫传染病。
23、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2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行超过24小时。
25、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轩间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26、在国内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27、《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鼠疫、霍乱、黄热病种检疫传染病潜伏期分别为6日、5日、6日。
第六章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
1、旅客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1) 现检现放;
(2) 截留、退回或销毁;
(3) 截留检疫;
(4) 种苗检疫。
2、出入境旅客(包括交通员工和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携带或随交通工具搭载的可能传播疫情的物品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通道均实施检验检疫。
3、旅客可以携带一只伴侣动物出入境,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及相关证明,出境时持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伴侣动物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三十天的隔离检疫。
5、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时,应截留旅客携带的水果、茄科蔬菜(茄子、辣椒、番茄)等,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根据检验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入境截留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保存期为15天,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7、截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旅客携带有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须经核实特许审批单以及输出国检疫证书,送交实验室进行检验后放行。
8、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特许批准的,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动物,不受禁止名录的限制。
9、出境旅客携带的检疫物,一般应旅客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输入国检疫要求或双边协定实施检疫。
10、检验检疫人员有权对外交豁名权人员携带的检疫物进行查验。
11、快件营运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输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4)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2、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输报检手续。
第七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1、检验检疫证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是出入境货物通关重要凭证;
(2) 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3) 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4) 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5) 是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6) 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7) 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
2、检务部门签发证单出境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入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语音以验讫日期为签发日期。
3、《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适用于对出入境运输工具的熏蒸和消毒。
4、格式4-1《动物卫生证书》和格式9-4《动物检疫证书》适用于活动物的出入境。
5、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
(1) 一般货物为60天;
(2) 鲜活类货物14天;
(3) 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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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