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实施动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其中“病虫害”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
68、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苗及繁殖材料、粮食、水果等必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69、入境废物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正本供审核,并将第四联及第一联的核销复印留存。
70、入境废物必须在货物到达后即向口岸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实施环保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71、通过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72、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是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相关的证明文件。
73、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动进口许可。
74、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
75、进口单位在进口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时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检验、监装等条款。
76、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进口二手设备,在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单据外,还应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77、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对外索赔证书。
78、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国家把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组织实施的“国内产品认证制度”合并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7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和价格、损失鉴定。
80、国家对进口玩具实行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
81、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82、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83、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84、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第三章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3、出境货物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找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输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对内战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年终奖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4、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5、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6、出境报检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7、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购合同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8、信用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9、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10、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11、出境特殊情况,需提供:
(1)凭样成交的:除提交一般性报检文件外,还需加附成交样品;
(2)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12、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普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13、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4、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15、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16、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17、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18、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颂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货物名称填写。
19、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直辖市制度》中的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2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21、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奖惩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22、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23、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2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半截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25、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26、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27、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28、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29、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30、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食用证或全同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31、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32、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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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