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34、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领先的口岸名称。
35、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3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页填报。
3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特别要求。
38、标记及号吗: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39、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40、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4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42、预检的目的是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品质较为稳定、非易腐易烂的出境货物预先按受检验检疫。是防止内地不合格货物运抵口岸的一项有效措施。
43、申请预检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对外尚未签订贸易合同,报检人需预先进行报检以了解货物的品质情况;
(2)对外已签订贸易合同。但食用证尚未开来或尚未确定装运期限;
(3)由内地发运至口岸需分批或并批出口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货物到达口岸后办理查验换证;
(4)货物已生产完毕,但尚未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装运日期,为便于报检人及时办理放行手续,可申请预先检验,待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日期后,及时办理查验换证;
(5)实行质量许可证、食品卫生厂(库)注册的货物;
(6)预检合格的货物,必须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到出境口岸办理查验换证放行手续。超过有效 期的,须重新报检。
44、办理出境查验换证时,必须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换证凭单”正本,方可办理。
45、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正式出口时,必须报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经查验符合有关要求、标准的,给予签证或换证放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仅供检验检疫机构内部查验换证用,不具备通关的作用,也不具有在国内市场交易中作为品质证明的效用。
46、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并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单位及代码。一般应加盖公章,准确填写报检员证号。
47、发货人:出口报检时应填合同中的卖方或食用证受益人,预报检时可填写生产单位。
48、收货人:出口报检时填写合同、信用证中的买方名称,预报检时可填写出口公司名称。
49、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制。
50、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
51、报检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制,注明计量单位,重量须注明毛得、净重。
52、包装种类:填外包装材料的种类。
53、产地:填本批货物的具体生产地名称。
54、许可证/审批号:填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质量许可证号。
55、标记及号码:按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唛头)填制;裸装、散装货物应填‘N/M’,并注明‘裸装’、‘散装’。
56、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制;要求同时填人民币的收购值和美元的出口值。
57、输往国家(地区):填出境货物的最终销售国(地区)。
58、贸易方式:常见的有:一般贸易、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其他贸易等,按本批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填写。
59、合同号:出口报检时填写外贸合同号,预报检时填写国内购销合同号。
60、信用证号:出口报检时,以信用证结汇的填本批货物的食用证号,非信用证结汇的及预报检时,填“***"。
61、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其他等。
62、发货日期:本批货物的出口装运日期。预报检时可填“***”。
63、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名称。
64、货物存放地点: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
65、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66、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的特别要求,应详尽提出。
67、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68、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69、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70、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在领证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7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及报检员证号。
(3)包装容器生产厂:填包装容器生产单位全称。
(4)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指具体名称及其规格尺寸。
(5)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危包按《国际危规》规定的联合国包装危规标记及包装上打印的检验批次号填写; 出口法检包装填写包装容器上的标记及生产厂代号及生产批号等。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
(6)生产日期:填该批包装容器生产的日期。
(7)数量:按实际报检的数量填制。
(8)拟装货物名称及形态、密度:填包装容器所要盛装货物的名称、形态(气、固、液)和密度(固体货物此栏填写“***“)。
(9)原材料名称及产地:填生产包装容器的原材料名称及产地。纸箱要分别填写面、底、坑、芯纸的名称及产地,国产材料产地至少填地区名称。
(10)拟装货物单件毛重、净重:填包装容器内所装货物的单件重量,注明重量单位。
(11)包装使用人:填使用该批包装的使用单位的名称。
(12)危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申请危险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填写,批该批危险包装窗口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编号。
(13)包装质量许可证号:申请性能检验时填写,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包装生产质量许可证书号码。
(14)联合国编号:申请检验危险品包装容器时填写,指拟装的危险货物在《国际危规》中规定的编号,并要加填危险类别
(15)装运口岸:指该批包装容器所装货物出口的装运口岸。
(16)装运日期:指该批包装容器所装货物出口的装运日期。
(17)集装箱上箱次装货名称:本集装箱前次所装货物的名称。
(18)输往国家:佛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9)申请单其他栏目,如申请项目、提供单据、运输方式等,应在对应的“□”上打“√”。
(20)合同、信用证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证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详尽填出。
72、木质包装的含义是: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因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浓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73、输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和欧盟的木质包装货物,应在盛装货物前报检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74、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的处理:
(1)使用疫区的针叶木质包装,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对非使用疫区的针叶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对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75、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花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验。
76、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77、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授予的专用代码方可进行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报检时应提供《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施“CIQ”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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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