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102.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103.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10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105.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得权利。
(2005年真题)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2)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具有物上代位性。
106.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08.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005年真题)43.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
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A。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264条、第315条、第395条、第380条和第422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承揽人、运输合同承运人、保管合同保管人、仓储合同保管人和行纪合同行纪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109.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
(2006年真题)35、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A物权 B人格权 C债权 D继承权
110.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的一方为本人。
11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2005年真题)36.甲、乙二人同在出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
A.拾得遗失物 B.获取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答案B。甲不知乙的羊混入自己的羊群,甲的行为不构成有意识的“拾得”或“无因管理”。授权行为,在民法上一般指授予代理权,由代理人为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很明显也不存在这种问题。据上,排除选项ACD。《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甲没有合法根据获取乙的羊的所有权,并使得乙受到损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2005年真题)51.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
答案:ABC。选项A属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选项B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选项C属于给付未到期债务,都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选项D属于“非债清偿”,支付金钱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112.按份之债,是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承。
11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债的多数主体之间互相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得关系。
114.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11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为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17.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8.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120.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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