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礼记》记载:“悼和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答:这是关于西周老幼减免犯罪的刑罚原则。
大意是西周时期80或9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以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
体现。作为矜老恤幼的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这一制度。
2.汉宣帝时期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
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答:这是关于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大意是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 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
这是汉代受儒家思想影响的表现,在一方面表现了立法思想上的宽仁,标志着封建法律儒家化,这个刑罚适用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援用。
3.简述汉朝的“春秋决狱”制度?
答:春秋决狱是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为司法审判依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产物。
它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如符合,即使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不符合,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4.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答:这是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权收归中央和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大意复奏是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才能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5.《唐律疏议》:“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答:这是关于唐朝的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的适用。
大意是对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求如数返还赃物;若自首不尽、不实的,按“不实、
不尽”之罪处刑。对谋反等重罪,以及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应该减轻处罚的,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应该加
重处罚的,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这表现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对中国后世的封建社会以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6.《唐律疏议》:“违法犯罪行为人以手脚殴人者,法律要求其在十日内,想方设法救助被害人,如被害人恢复原状,违法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斗殴伤人责任……”。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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