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系的概念和特征、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答:法律体系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标准和原则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法律体系指由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②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③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
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①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由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监督体系构成,旨在从纵向动态揭示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法律体系揭示呈静态的由部门法构成的体系本身。法制体系包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参与法制体系的构成。
②法律体系和法系:法系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揭示由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构成的同一类法律的共性;法律体系以主权国家现行法为界限。
③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1)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2)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紧密联系,是主权国家的表现,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具有共通性,相互间可以交流借鉴。
12.法律规则的种类?
答: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规则种类:1)授予公民、法人某种权利(权利性规则)2)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利(职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种类:1)规定人们积极的义务(命令性规则)2)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禁止性规则)。
②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按法律规则的“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制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在刑法中较多,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允许法律关系主体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合同规则)。
③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确定,无须援引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
委托性规则: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只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参照其他相应规定。
1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范从逻辑的角度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构成,以及这些部分和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①条件: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情况,当要求的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才适用该法律规范。
②模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是国家立法的目的、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最基本组成部分。 法律规范模式:可以这样为、必须这样为、不准这样为。
③后果:人们在作出符合、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时,会带来的法律后果部分。
法律后果种类:肯定式后果、否定式后果。
14.法律原则的概念、分类及其与法律规范的比较?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准则。它不预先设定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无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①基本原则、具体原则:1)基本原则: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2)具体原则: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②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1)公理性原则:从社会本质中产生,得到社会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2)政策性原则:国家为实现某种目标而作出的政策。
③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1)实体性原则: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2)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①内容上:1)法律规则规定明确具体,着眼于行为和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2)法律原则关注个别性,不预先设定条件、法律后果,适用上比较灵活。
②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
③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
④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
15.执法和司法的特征和原则?
答:①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活动。
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原则 合理性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公正合理,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效率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其职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行政效率和效益
②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面临社会矛盾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司法特点 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注重权利结果的实质性
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
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具有非终极性
司法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6.守法的要素和法律监督?
答:①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守法范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行使法律权利
有利于法的全面实现
守法状态 守法中层状态: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守法最高状态:思想和行为上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目的
②法律监督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公民: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法律监督的客体——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为监督重点
法律监督的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
法律监督的意义 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
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17.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答:法律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种类,法律分类目的有1)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概念2)总结法律规律3)对法律适用有重要意义。
法的一般分类:世界上所有国家都适用的法的分类。
①成文法、不成文法:按法的“创制、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
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成文形式的法律,一般指习惯法。
②实体法、程序法:按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的法律。
程序法: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施,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③根本法、普通法: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不同为标准。
此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其根本法就是《宪法》。
④一般法、特别法:按法的“适用范围”不同为标准。
⑤国内法、国际法:按法的“创制主体、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
法的特殊分类:适用于某一类或某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①公法、私法:
从古罗马时代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一直是以“私法”为主。
②普通法、衡平法:
普通法: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判例法”。
衡平法:英国在15世纪对普通法修正、补充而形成的“判例法”,与大法官法院相对。
③联邦法、联邦成员法:单一制国家没有此种分类。
美国法律分类是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间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司法关系。
18.法律的实施与实现?
答:法律实施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①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
②法的实现: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19.法律解释的特征、必要性和分类?
答:法律解释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做的阐释。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随附情况:
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1)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引起2)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①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③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④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非正式解释:学者或其他个体作出的无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解释尺度不同 扩充解释: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按字面含义解释法律
逻辑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 系统解释:分析法律规范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从新旧法律对比了解法律的含义
目的解释:从制定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若意义冲突时,以目的解释为准
中国解释体制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20.法律推理的特征和种类?
答: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逻辑思维活动。
①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②法律推理以法律、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作为前提:
③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方法和规则进行:
④法律推理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方法种类:形式推理方法、逻辑推理方法。
①形式推理:演绎方法、归纳方法、类推方法。
演绎方法:一般—→特殊,结论寓于前提之中,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真实,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个别—→一般,“判例法”就运用了此方法。
类推推理:根据两个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其在另一方面也有相同点的推理。
●特点:1)属于演绎推理、间接推理2)从特殊—→特殊、个别—→个别3)从法律精神中推出新的意思4)依据是不充分的。
②辩证推理(实质推理):作为推理的前提是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
择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辩证推理特点:1)法官面临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2)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复杂性引起的疑难问题3)法官对法律、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须建立在辩证法基础上4)法官对矛盾运动研究而作出的复杂推理过程。责任编辑:sealio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