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
来源:优易学  2013-12-13 9:21:36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ruc.edu.cn。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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