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常委会议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GCD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书记办公会是学校党组织处理党务工作、对有关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书记办公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和专职纪委副书记等组成,其他党委常委可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书记办公会根据学校党务工作安排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中国GCD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实验室、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党委(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由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教授会章程,行使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教授会由教授会主任主持。 教授会主任由教授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咨询委员由学校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学生代表、学校离任的主要领导和现任的学校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等组成。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校咨询委员会依据咨询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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