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首先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阐释了法律文本“着眼于上位法与重庆的督导实践、着眼于督导权威的提升、着眼于督政与督学并重、着眼于规范教育督导”的基本特点,并对第24条“学校督导机构”、第26条“亮证督导”、 第38条“督导约谈”三个创设条款作了特别说明。
牟延林在主持讲话中指出,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今年4月26日《条例》起草工作转入行政推动阶段后,已进行了11次修改,希望通过《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提升督导法律地位,加强教育督导保障和机构建设,实现教育管评分离,增强教育督导效力和权威性。
周旭在听取与会同志发言后,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更加明确立法的重要性。教育督导立法是从制度层面理顺教育行政管理的内外关系,强化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更好地进行社会监督,从第三只眼来看教育,更加有效的督促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基础教育科学发展,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的变革。二是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两个提高。一要提高立法的质量,二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监督立法要站在市政府的高度,从全市的层面规划教育督导对规范办学、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特色培育等方面发挥最大效能。在行政推动阶段还要继续邀请法律专家介入。三是突出立法重点。立法要突出特色,立法不是国家立法的翻版,更要从重庆实践工作中总结,创设的条款要有地方特色。立法要突出基础教育这一工作重心,要将教育方针政策、人民群众教育需求,固化、细化为法律文本和共同遵守的准则,保障教育公平、公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过程中,争取政府层面、教育系统、社会各界对督导工作认可与支持,进一步宣传督导工作,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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