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四)拟印发的公文须经办公厅核稿。审核的重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的级别、方式是否妥当;涉及其他司局或者外单位的问题,是否与其协商、会签;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文种使用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政策、规定是否与已发布文件矛盾或者重复;遣词造句、文字表达、标点符号、层次序数等是否准确规范;密级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紧急程度是否合适,发送范围是否恰当,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附件有关材料和资料是否齐备、名称题目是否一致等;根据公文内容确定公文版头,核定印数。 (五)经核稿符合呈批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对于不符合呈批要求的公文,核稿人员可以对文稿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批;或提出修改意见退主办司局修改后报批。 七、公文的签发 (一)以教育部党组或教育部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党组成员或部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须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同意。 (二)以教育部党组或教育部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成员或分管部领导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经党组书记或部长审阅后送印;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党组书记或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副主任签发后须经主任审阅后送印;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 (三)有关司局以教育部名义承办已经部领导授权同意的具体业务的格式性公文,可由司局负责人签发,经办公厅主任核阅。 (四)同其他同级单位会签的文稿,经主办司局负责人和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再报送分管部领导或部长签发。 (五)办公厅对司局报送的公文应及时进行审核、报批。普通公文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紧急公文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1天;特急件应及时审核。 部、厅领导对呈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普通公文一般不超过7天;特急件应及时批阅;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时限内批阅;涉及多位部领导的公文,由办公厅跟踪办理情况,及时完成报批。 部、厅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八、公文的印发 (一)经部、厅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在印发前均需由办公厅复核。复核的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二)凡以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和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与其他同级单位的会签件),由办公厅编号后,统一由文印中心印发。司局不得自行印制或翻印教育部党组、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发文。 (三)教育部通过教育政务应用与服务平台的电子文件信息交换系统向教育系统发送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情况通报等紧急告知性、事务性公文,可以电子公文替代纸质文件。如之后仍需印发纸质文件的,以纸质文件为准。 九、公文的立卷、归档 公文的立卷、归档按《教育部文书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办法》(教厅档〔2004〕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档案电子归档工作的通知》(教办函〔2007〕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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