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 现将各省及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上报我部的《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安排招生工作。 一、本招生来源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各有关省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本计划后,应将分学校招生专业、学制和收费标准等相关招生事宜告各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高职院校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必须征得高职院校所在省教育厅(教委)同意。各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时,须与高职院校所在省教育厅(教委)核实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未经高职院校所在省教育厅(教委)同意的高职院校不得跨省招生。 三、各地、各部门在接此计划后,如有问题请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安钢,联系电话:010—66096951 附件: 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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