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公安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确保公安类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要求,现就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类专业的基本范围 1.公安类专业包括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法学门类中的“公安学类”专业、工学门类中的“公安技术类”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所列“公安大类”专业及与之相关的目录外专业。 二、公安类专业的设置资格及审批程序 2.公安类专业原则上在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中设置。非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公安类专业,须先与当地省级公安机关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3.公安部部属高等学校新增设公安类专业,由公安部直接报教育部审批;省属公安类高等学校新增设公安类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公安部意见后审批。 4.对于已经举办公安类专业的非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上述程序补办审批手续,教育部在征求公安部意见后予以审批。 三、严格控制公安类专门人才的培养规模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公安专门人才培养计划。公安部部属高等学校的公安类专业的年度招生规模由公安部报教育部审批;省属公安类高等学校及经批准设置公安类专业的非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其公安类专业的年度招生规模由省级公安机关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实行按需培养。 四、妥善完成现有公安类专业在校生培养计划 6.普通高等学校未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公安类专业,从2008年起不得继续招生;现有在校生要按照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本意见精神,不断加强对公安类专业的管理,规范公安类专业设置标准,严格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确保公安类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 附件:全国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教育部(印) 公安部(印)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全国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北京警察学院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警官学院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山东警察学院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北警官学院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广东警官学院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云南警官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四川警察学院重庆警官职业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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