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财[2007]1号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4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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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十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高等教育事业进入大众化阶段,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更加稳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以支持事业发展为中心,在依法筹集办学资金、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紧张,部分学校预算管理不够严格,收费行为不够规范,对外投资不够慎重,校内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和校办产业管理较为薄弱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亟需加以解决和规范。 “十一五”是我国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努力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的重要时期。随着高等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费供求矛盾更加突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发生变化,客观上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十一五”高等教育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现就“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工作全局,充分认识财务工作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对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管,指导高等学校解决财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3.高等学校财务工作要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目标,为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服务,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为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4.高等学校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重视并支持财务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5.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业务等高度统一。 6.高等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 7.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8.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院)长负责。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外,还应具有财经、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必须全职从事学校财经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纳入高校领导干部管理,按副校(院)长级干部配备。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不再配备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校(院)长。 9.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是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应具有财经、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全职从事学校财经管理工作。 10. 高等学校应对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高等学校委派会计人员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聘用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切实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学校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各级财务主管、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直至个人。同时,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2. 高等学校应增强财务管理创新意识,探索建立注重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 ——在高等学校内部经济管理中,可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 ——高等学校应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 ——高等学校应合理分摊公用设施的运行成本,建立资源有偿使用的成本分担机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 ——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实现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 ——高等学校应建立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13. 高等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高等学校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预算应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预算执行的责任应分解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高等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高等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14. 高等学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为教育事业发展筹集办学资金。 15. 各地区、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学校的所有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方式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高等学校收费要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6. 高等学校应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反对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 ——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和运行费用支出,严格控制校园建设标准,要把节能指标列入校内各部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高等学校要不断完善专项经费管理,所有项目经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有效节约办学经费,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17.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高等学校申请获得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经费,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和相关科技计划(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获得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按照有关合同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校(院)长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职责。 ——高等学校应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项目负责人的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重点加强对项目管理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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