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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2011-11-24 10:49:56 来源:优易学(YouYiXue.com) 作者:梦一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又肩负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一定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严厉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腐败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是妨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也是危害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发生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中的犯罪案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药品器材采购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不讲人情、排除干扰、顶着压力,采取对个案打“速决战”,对系统中的类案打“阵地战”,对整个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打“持久战”的“三战”方法,深挖窝案串案和要案。通过严厉打击各种职务犯罪,使国家工作人员筑牢法律的威慑防线,使想进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人员不敢犯罪,使正在实施职务犯罪的人员停止犯罪,也使人民群众看到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成果,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拥护。
  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漫延,但不是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亡羊补牢不是上策,未雨绸缪、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预防才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方法。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方针,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采取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各种措施,消除、控制能够引起、促进及其他易于职务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抑制职务犯罪的形成和发展。一是坚持不懈地抓好预防宣传这项基础性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自觉抵制腐败,号召人民群众同各种职务犯罪作斗争;二是结合办案,以 “一案一悔过,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的方式开展个案预防工作,不但使职务犯罪人员受到深刻的教训,还要起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三是对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发展项目等本地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实施重点预防,针对其中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切实防止“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的现象发生;四是根据不同行业、部门的特点和规律,对一些职务犯罪高发、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和领域,社会关注热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系统预防工作。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创建良性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
  二、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
  在侦查监督中,要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对重大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加强监督。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决不心慈手软,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又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能不捕的依法不批捕,挽救失足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既要有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思想,又要本着尊重人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时,要把好撤案、不起诉和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加强审判监督。对违反审判程序及裁判错误的案件要提起抗诉,及时纠正不公正的裁判。同时要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发现、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案件,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诉讼监督工作相互促进。
  纪检监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严格检查监狱和看守所是否按规定羁押、释放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是否有虐待被羁押人员的行为,是否有不按规定对羁押人员进行假释和保外就医等。对依法应立即释放而不释放的;不应释放而违法释放的;擅自为未决犯变更强制措施的;违法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截留余刑较长时间已决犯的;违法羁押人员、假释和保外就医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另外,还要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
  检察机关控申、民行部门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及时处理、公正处理。对正确的裁判要维护,也要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对错误的裁判在加以纠正的同时,做好司法救济工作,该国家赔偿的,要及时的、足够的赔偿,热情为申诉人排忧解难,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矛盾不断发生,棘手问题层出不穷,如土地承包征用、城市拆迁、企业破产、职工下岗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明白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无论群众来反映什么问题,都要热情接待,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加以妥善处理。对重大的、一时解决不了的来信来访,要逐案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千方百计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众重复访、越级访。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处理的来信来访,在做好解释工作后,要及时分流,把群众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报告领导机关和其他部门,并当好他们的参谋助手,协助解决群众反映的疑难问题。对在来信来访中掌握的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使他们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另外,通过上街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法律下乡进村”、给中小学生讲法制课、张贴宣传挂图、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直接与人民群众见面,“面对面”地了解社情民意动态,当场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总之,要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记在心头,落实到行动上,切实做到对问题控制得住、化解得了、处理得好,不留“后遗症”,使上访群众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项任务复杂且艰巨,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会全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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