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变更条件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予以换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提交的书面材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名册及近期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单位破产、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自觉参加包括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按以下情况登记学时: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与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共同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作为编制组成员参加全省工程定额编制,计30学时;
(五)其他继续教育方式。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学时。造价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记录其信用档案,并作为资格验证时必要条件之一
第五章 证章管理与验证
第二十九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由9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赣”;第2位为专业简称,用汉字“建”、“安”、“市”表示,分别代表“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专业;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5位为地区代码,省直“M”,南昌“A”,赣州“B”,宜春“C”,吉安“D”,上饶“E”,抚州“F”,九江“G”,景德镇“H”,萍乡“J”,新余“K”,鹰潭“L”;第6-9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配发的专用印章号码与资格证书号码相一致。
第三十条 造价员获得多个专业从业资格,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其资格证书增项栏注明其它专业名称、专用印章编号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专用印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印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并携《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补办。核准补办的重新颁发资格证书或专用印章。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为个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等方面。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三)近三年个人完成或参与编审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材料;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或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盖“××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验证合格者资格证书与专用印章延续三年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验证的。
第三十六条 限期整改的造价员名单在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岗位的;
(三)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种申请表从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xzj.net.cn下载。
第三十九条 江西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资格证书》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停止发放,持证者可在一年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并按逐级审核的原则向省建设厅申请换发造价员资格证书。过渡期满后未换证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5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赣建字[20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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