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一个专业的培训考试后,可以申请其他专业的培训考试,并只需要参加《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一个科目的培训考试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三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接受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与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或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和加盖专用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交编审的工程概(预)结(决)算或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书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以备验证。
第十六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二)涂改、伪造、转借资格证书或私刻、转借专用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违反国家和本省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审的工程造价严重误差,或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商业或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全省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记入造价员个人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及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或不良记录两项及以上者,由颁证机关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第四章 从业变更
第十九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和外省转入三种类型。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须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与变更后的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属于原从业单位名称改变时则提供单位名称改变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请人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符合变更条件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记载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收回其原专用印章,重新制作与变更后工作单位相一致的专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从本省转出须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与变更后的外省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符合变更条件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注记转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携有关材料到变更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调到省外的收回其本省的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从省外转入须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同意转出手续;
(二)《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转入申请表(省外转入)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与调入的本省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原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六)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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