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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凡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需继续执业的本市注册造价师从即日起至11月20日可办理延续注册,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http://www.ciac.sh.cn)网站。
上海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伊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