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0-3-3 12:22:3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凡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需继续执业的本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受理截止日期至2010年2月26日,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http://www.ciac.sh.cn)网站。

上海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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