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特种设备设计安全监察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设备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根据不同设备,其监察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对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设备实行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其他不进行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1 电梯和起重机械的设计环节安全监察
a.监察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b.监察范围:
电梯类包括:乘客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货梯等垂直梯类电梯,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其中垂直梯部分包含液压电梯。
起重机械类包括:最大起重量大于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2米以上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以及其它起重机械。
c.具体做法:
对新设计的电梯在投放市场前,必须通过由国家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的型式试验。
对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包括对企业设计能力的审查。
对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实行安全认可制度。
4.2 厂内机动车辆的设计环节安全监察
a.监察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b.监察范围:
仅在工作场所内使用,且尚未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厂内机动车辆。如:企业内不上公路的各类汽车、电瓶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以及叉车、固定平台搬运车、牵引车、挖掘机、装载机等
c.具体做法:
对新设计的电梯在投放市场前,必须通过由国家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的型式试验。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包括对企业设计能力的审查。
4.3 客运索道设计环节安全监察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工作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a.监察依据:
1991年原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营运与监察规定》;
1992年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发放《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b.监察范围: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拖牵索道。
c.具体做法
客运索道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体现在实行设计审核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设计审核,客运索道的设计图纸须经国家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审查。
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客运索道280条,其中客运架空索道260条,客运缆车10条,拖牵索道10条。分布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用于风景旅游区、滑雪场游客及运动员运输和交通运输。
4.4 游乐设施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工作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a.监察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游乐园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5号令)。
b.监察范围:
旋转类:转马类、观览车类、自控飞机类、陀螺类、飞机塔类;沿轨道(或地面)运行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小火车类、赛车类、水上游乐设施、碰碰车、电池车类;
其它无运动力类:滑索、蹦极、空中飞人等。
c.具体做法:
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设计审查。
责任编辑:cy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