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函〔2008〕315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0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条件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9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6月21日进行。
6月21日上午9:00-12:00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6月21日下午2:00-5:00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生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1月9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2009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的时间:2009年1月5日至1月9日(节假日除外)。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省直考区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省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82319247,其他考区现场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3、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携带《报名表》及1张1寸照片(近期、免冠),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打印准考证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6月12日至6月20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9年1月15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六、考场设置
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七、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一科考试费40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报名费,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户行:建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3001866751050503109
八、培训和参考用书
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及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
九、考试注意事项
(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考生应考时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宣传、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报考条件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报考条件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第一条的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第一条的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师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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