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16日。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2009年6月21日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14:00—17: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报考条件
㈠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㈠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㈢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㈠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㈣ 免试条件: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含2001年)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报考初级只考“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科,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初级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中级只考“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科,成绩合格即可取得中级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㈤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领取合格证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级别、科目对照表
专业 | 专业 代码 | 级别 | 级别 代码 | 科 目 |
质量 | 01 | 中级免试类) | 3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02 | 中级全科类)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
01 | 初级免试类) | 4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
02 | 初级全科类)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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