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精讲第25讲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3-20 12:54:5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2、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其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涉及当事人与关系人授权的第三者,这些被授权与保险合同发生关系的人被称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是指在保险关系中,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缴付保险费等义务的一方。投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者是法律许可的他人。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只限于为自己利益投保,而且两者在保险合同中的主体位置是有区别的: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即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保险责任形成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利。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或者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为被保险人法定的合法继承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既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也只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形成了由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介于保险人之间、或者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危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企业或个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二是保险经营活动不得超出保险人的授权范围,三是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四是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企业。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人或保险客户委托,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理算等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或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企业。
  例题: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   )。
  A、政府B、当事人C.关系人D.辅助人E、保险监管部门答案:BCD解析: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3、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体现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
  4、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在人身保险中,我国通常由保险人根据其设置的险种,单方面制定格式合同直接确定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投保人可根据自己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决定购买保险的份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以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指对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建筑物的价值评估,根据所采用的保险形式,既可按该房地产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估价方法宜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应把握保险标的房地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将其修复所需的估算费用作为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
  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它与保险价值大小、保险费缴纳方式(趸交或按年缴纳等)、期限长短、银行利率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
  例题(判断):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
  答案:对例题(判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低限额。(    )
  答案:错解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5、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免赔率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如实告知及维护保险标的等义务方面的规定。
  6、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约定和承诺两个步骤后即完成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法律效力,即生效。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后,保险活动的各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保险期限届满;二是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义务;三是保险标的因除外责任原因而灭失;四是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五是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例题: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   )。
  A、保险期限届满B、保险人未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C.保险标的因除外责任原因而灭失D.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E、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答案:ACDE解析:保险人未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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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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