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签合同的企业
不愿签合同的个人
劳动合同期限
真是让人一万个不理解!
先说企业:
觉得唯一的突破口,就是省钱,好吧,让我们来算这样一笔帐:
签合同的费用:无;
办社保的费用:员工工资的33.3%;
退工的费用:无;
最后再把办事人员的路费都算上,一个月付出的钱也吓不死人。
而因此能获得的是:
永远不用担心这一块被投诉;
员工生育、工伤等费用可以少承担(理论上是不用承担的,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完全不承担也不可能);
员工至少不能以此条作为“公司违法而导致员工不得不辞职”为由向企业要经济补偿;
之后的滞纳金罚款都免了,罚款是不清楚了,滞纳金,就两个字:复利!
……
所以,为什么不办?
再说个人:
可能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省钱,二是到时候想走就走不怕被企业卡。
省钱的想法是天真过头了的,但凡过了天真年龄的,都能想通,不详述。
被企业卡倒是会有的,现实中确实存在有这样的企业,用“卡关系”、“违约金”等无聊的方法来阻止员工跳槽(我有一篇小文专门讲述如何控制员工流失率,其中会提及到这种做法的多重负作用,敬请关注),事实上企业用这种方式是根本“卡”不住员工的,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
该签合同的就签,该办社保的就办,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不需要、也没必要抵制!
顺便,贴个前些日子看到的案例:
某公司招一保安,入职时与他说好不签合同不办社保,保安也同意了,干了七八年后,该保安(应该是自己学了点这方面知识)又要求企业给他办,最后告到仲裁庭,判下来企业必须支付社保费不到五万,滞纳金十六万,个人必须支付社保费近两万!
不愿签合同的企业
不愿签合同的个人
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合同转无固定期合同有如下的陈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样一来,订不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从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在用人单位一方,转变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劳动者一方。同时,对第三款出现了两种理解:
?一是从第三次订合同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一是,从第二次订合同起,实质上就已经进入无固定合同期限。(个人也是比较偏向后一种理解的)
这就着实让企业的HR们鸡飞狗跳了好一阵子了……
有人忙着计算签多久的合同最为“合理”……
有人忙着让员工集体“辞职”……
有人忙着……
个人觉得,不忙也罢!
相比之下,只是从原来的终止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江苏地区)变成了解除终止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反正一份劳动合同一旦签了就是终身的(第三类除外),不想继续下去了,不是解除就是终止,只要企业提出来让员工走,就得付银子,这合同签一年还是十年还是无固定,在最终的结果上还有什么区别?(不评价,也许是有别的苦衷)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过错行为的解除不仅没有弱化,反而比以前更强化了,所以企业在辞退违规员工上,仍然是有主动权的。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固定期限合同最短限制,但个人觉得,签个一年以下的合同,实在是没什么意义,而且还浪费资源,签上个三年五年的,也没什么要不得,而且,合同期限长了,相应地试用期也可以长点,对于某些职位,短短一个月确实无法完全达到相互适应的,设上两三个月的试用期也就不违法了。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讲白了,就是个变相的“临时用工合同”,因为不存在续签、不存在无固定期,终止也不存在“用人单位提出”还是“劳动者提出”,所以也就不存在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任务完成了,大家也就散伙了。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使季节性用工的合法化。
难免还是会出现纠纷,核心就在于“完成一定任务”的标志不明确,在起草这类合同时,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含糊不得,最好以法律上可以认可的、发生在某一点事件的那类字眼,比如以“竣工”代替“完工”。
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