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无需外汇汇兑的进口
第五十一条 下述进口将发放无需外汇汇兑的非自动许可:
1、 在保证合同中涉及的另配件。
2、 馈赠
3、 电影片
4、 需要事先在巴西中央银行登记的外国资本的投资。
5、 向国外寄送的以工业过科学实验、检查或研究的退回物资。
6、 第285/2003号政令规定的联邦税务局标准局预先规定的临时进口制度项下的进口物资。
7、 价值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样品。
8、 1982年7月26日地50号令条款项下的货物的替代品。
9、 商业租赁。
10、 简单承租。
11、 以本国货币支付的业务。
12、 外国资本投资。
第十二章 进口折扣
第五十二条 经中央银行建议,巴西外贸局认为需要,要获取在进口许可项下的进口业务折扣的受益者必须向巴西外贸局提出申请,包括:
1、 巴西中央银行按巴西外贸局认为是贸易性质的业务的格式要求。
2、 申报详细的理由,并注明有关的进口申报号。
3、 进口申报的复印件。
4、 商业发票、发货提单、与国外出口商索要的技术鉴定等复印件。
5、 其他需要提供分析的材料。
第十三章 南共市
第五十三条 来源于南共市货物的进口,只要外贸国务秘书处国际谈判局要求,进口商要在谈判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产地证明。
第五十四条 拒绝提交产地证的,将会造成在巴西外贸网停止进口商登记。
第十四章 最终条款
第五十五条 本政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巴西外贸国务秘书处、巴西外贸局过去公布的下述政令、通知将被废除。
1、(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2、(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3、(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伊万.拉马略
附表:
非自动许可进口预先申报有关的另外9个管理机构
巴西进口管理规定非自动许可进口商品要求事先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共涉及巴西另外9个管理机构,大约近xxxx个税号项下的商品,其中包括:
巴西石油管理局(ANP) 64个税号商品
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 1,106个税号商品
国家核能委员会(CNEN) 52个税号商品
外贸业务局(DECEX) 44个税号商品
联邦警察局(DPF) 560个税号商品
巴西环保和再生自然资源局(IBAMA)113个税号商品
科技部(MCT) 169个税号商品
国防部(MIN.DEFESA) 19个税号商品
陆军司令部(MIN.EXERCITO) 310个税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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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