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需要办理特别程序的产品进口
第四十二条 本法令附件“B”所列的商品需要办理自动进口或非自动进口的特别程序。
第九章 以商业租赁和船舶租赁或简单承租形式进口
第四十三条 采取商业租赁(Leasing)和简单租赁、船舶承租和承租形式的资本货进口,必须在国外发货前预先办理非自动进口。
第四十四条 进口商在进行许可登记的同时,必须直接或通过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的任何支行向巴西外贸局提交下述材料副本:
1、 样本和/或平均使用寿命的技术鉴定。
2、 注明外币价值的发票。
3、 与总部在国外机构确认的租赁建议书或合同。
4、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不存在联盟或内联(仅在商业租赁情况下)的函件声明。
5、 国防部—海军司令部(船舶商业租赁和承租情况下)和交通部水运国务秘书处(仅船舶承租情况下)的预先批准。
6、 如果是使用过的旧商品,需按1991年5月13日第8号政令第23条及370/94和其他修改条款规定的有关技术评估鉴定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一旦获得进口许可,将在巴西中央银行规定的银行系统(Sisbacen)进行金融业务登记(O Registro da Operacao Financeira-ROF),注明获得的有关许可号。
第四十六条 被巴西中央银行系统金融登记批准之后,有关业务被视为最终批准。
第四十七条 如果发生提前退还货物,,将向中央银行系统进行快速申报。
第十章 以馈赠或捐赠形式的进口
第四十八条 以馈赠或捐赠形式的进口,需要在国外发货前事先办理非自动进口许可,并需要进行办理无须外汇汇兑登记。
第四十九条 必须遵守下述特殊业务程序:
1、 根据业务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条款,当运费和/或保险是巴西进口商负责或由出口商补偿这些费用,此情况必须在有关形式发票上注明和在许可的补充通报一栏中注明。
(1) 如果由出口商补偿这些费用,必须在有关形式发票中注明运费和/或保险的金额。
2、 进口商在巴西外贸网进行进口登记后,必须立即向巴西外贸局直接或或通过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的任何支行向巴西外贸局提交相应的形式发票,在形式发票上必须还包括有关馈赠物资的贸易价格和申报注明此业务是馈赠性质:
3、 馈赠物品价值超过1000美元或相当于同等价值的其他货币的许可申请,将需要附加提交外国出口商出具并由巴西驻产地国家的商会或领事馆加盖印章的相关材料。
4、 使用过的消费物资的馈赠,只要符合1991年5月13日的第8号政令第27条第1项,后来又经过370/94号令修改的规定,将被许可。
5、 对进口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关于370/94号政令第6条涉及有关单位进行的旧服装进口,其许可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将提供下述单证。
1、 在社会福利部全国社会救济委员会进行进口商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巴西驻产地国大使馆加盖印章的馈赠函件。
3、 有关行为活动的证明复印件,包括进口商的变更。
4、 经公证处公证,办理进口许可的提货代理或合法代表的进口商的授权书。
5、 表明公益活动和受益人数的申报单。
(1) 进口商将在巴西外贸网进口许可补充说明一栏中声明,运费和保险费用将不是由进口商支付和进口商品专门用于分配给进口商登记的受益者,并非商业经营,包括公益市场经营。
(2) 对于提交有关材料和遵守相关规定的,将准予进口许可。
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