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分期付款买卖与融资租赁的比较
作为企业筹集中长期资金的两种方式,分期付款买卖与融资租赁在国外得到广泛的应用。② 这两种形式均为我国《合同法》所肯定,均属有名合同。但是它们之间尚有诸多区别:
其一,目的不同。分期付款买卖系买卖的一种,买受人以获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缔约目的(即使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亦不以保留所有权为目的) ;而融资租赁本质上系租赁行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以获取对标的物的使用权为目的———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租赁物的成本与风险。当然,依据《合同法》第250 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但是,如果“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其二,会计处理不同。由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归买受人所有(未付清全款并约定所有权保留的除外) ,故标的物应列入买受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并由买受人负责摊提折旧;而融资租赁中,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会计处理恰好与之相反。
其三,税收上的差别。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将摊提的折旧费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同时将所支出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成本中扣除。而且在某些国家,购买特定的固定资产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待遇。但是,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财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定融资费用,未确定融资费用将在租赁期间内各个期间摊入财务费用,从而产生节税作用。[8 ]
其四,信贷程度不同。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一部分,因此其并非全额信贷;而融资租赁系全额信贷。它对包括融资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等附加费用均提供资金融通。当然,融资租赁通常亦应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此笔费用通常较分期付款交易时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
二、对分期付款买卖的审视
(一) 宏观视角下的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installment sale) 作为信用经济中信用供与的方式之一,将日益彰显其不可替代的调控及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增进个人财富的作用。“从近代以来,国家作为非政治国家, 尤其作为经济国家的性质(已经) 逐渐凸现”,而“国家作为经济国家在本质上是经济的,是受成本效益规律的支配,并且是与物质利益的创造直接相关的”, (167) 同时,作为新的公法的经济法,“从根本上说是对现存的社会化生产关系在社会化生产的循环中演进的引导性调整,是主动对社会生产关系的部分改变以适应社会化生产(生产力) 的发展,使经济公益不断增进”, “新的公法(经济法) 侧重于宏观经济领域”, (167) 政府完全得以通过确定与控制分期付款买卖的条件,以宏观调控的方式,调节本国经济的发展。概括说来,当本国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时,政府拟严格限定分期付款的条件,譬如限制实行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的种类、数量,提高垫头比例,提高利率,缩短分期付款期限等, 以达到收缩经济的目的;而如果一国经济处于衰退时,政府拟放宽分期付款的条件,如增加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的种类与规模,降低垫头的比例,降低利率,延长分期付款的期限,从而达到增加需求、刺激生产、扩展经济的效果。
作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确定不同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将产生不同的效果。将分期付款作为一国财政政策的工具时,采用分期付款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解决本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或由政府对企业提供贷款或财政补贴。如此以来,整个市场的货币流通总量没有增加,不会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但是,此种模式下的机会成本较高,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对于实行分期付款的企业减免税收时,势必以减少其它投资为代价。
如果将分期付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则政府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实施分期付款的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股票,减少或增加货币流通量,或者通过直接改变分期付款条件的方式,实现如上所述的膨胀信用或紧缩信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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