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门的评审机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ommittee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RTA)
为了审议评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否符合WTO规则并考虑区域性贸易组织对多边经济合作产生的影响及其它们之间的关系,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专门设置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来加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监管。在此之前,对区域贸易的规范主要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来进行。CRTA作为唯一的审议机构建立后,提高了审议程序效率,促进了审议程序和标准的统一与协调,对加强WTO对区域贸易集团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它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容易协调各参加方的立场和利益,做出令各方利益都能得到满足的安排,使有关参加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暂无法实现的自由化利益在小范围内予以实现。故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程度方面,一般都高出多边贸易体制的水平,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6]第二,区域一体化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试验场”。区域经济一体化将会通过小范围的“试验”,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有益的经验教训,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提供可供借鉴的先例,而不会像全球多边体制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扯到过多的主体和利益关系。区域经济一体化从一定意义上说是WTO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中间环节,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深层次发展。第三,区域一体化把组织内不同的声音相对集中起来,对外用一个声音说话,从而免去了多边谈判中再行妥协折中的步骤,这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方达成共识,推动贸易体制向多边化发展。
在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低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负面影响:第一,WTO中的“授权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时,可利用“授权条款”的规定给予区域内成员更优惠的待遇。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有时成为规避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工具,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任何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均可以区域一体化优惠为由,将给予一体化集团内其他成员的优惠不给予集团外的成员方。第二,区域经济一体化自身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会带来新地区性贸易壁垒。第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自由化水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偏高,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又偏低,区域经济一体化着眼于眼前利益,可能使各国专注于区域性安排而置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而不顾,从而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停滞不前。第四,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造成更大的贫富差距。区域经济一体化大多在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间形成,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的国家之间形成区域一体化协议,其难度是很大的。从长远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结果很可能形成发达国家之间的一体化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体化这两大阵营,使发展中国家无法搭发达国家的“顺路车”而拉大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总而言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其正面的积极影响是主要的,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是次要的, 因此WTO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域经济集团的监督和约束,协调好各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改进和完善其倡导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同时,各区域经济集团也要不断扩大自身的对外开放程度,将自身运作纳入WTO的监控范围,充分发挥集团经济的优势和特长。只有如此,才能尽量消除或减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负面影响,使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成为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