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关贸总协定(GATT) 后,在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下,国际社会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相互渗透,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断推进。但随着世界经贸形势的变化及其WTO 成员的增加,多边贸易体制在发展中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多边贸易谈判困难重重,进展迟缓。与此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渐蓬勃发展起来,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开始面临区域经济组织所带来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协调好WTO与各个区域经济组织的关系、将区域经济更好的纳入WTO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引导区域经济融合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就成了日益紧迫的问题。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
经济全球化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资源等要素在国际市场中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而且是指世界各国的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各国之间协调意志并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1]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较多的体现出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在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那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悄然兴起。区域经济一体化始于20世纪50年代,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为标志,它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2]据世贸组织统计,截至2004年1月,向世贸组织通报的各种区域贸易安排已达293个,更多的自由贸易区正在磋商和谈判中。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数量日益增多,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也日益广泛。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升级的。由于世界各国在生产力水平、经济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达到完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还需要较长的发展过程。如果不顾及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经济状况的差异,一味追求全球统一规则是没有实际成效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客观反映和客观要求,同时区域经济对经济全球化具有某些方面的负面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制约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二、WTO条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WTO条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原因
世界范围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已势不可挡,它的形成是在特定条件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由于WTO无法满足一部分国家在开放贸易方面的需求,导致一些相似的国家绕开国际组织而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无法达成的协议经常能够在双边或诸边贸易谈判中达成。其次,当代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经济生活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是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再次,国家地区间经济贸易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发达国家间的不平衡是促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另一个因素。如西欧六国最初成立经济共同体,就包含了与美国进行竞争和抗衡的因素,从欧共体发展为欧盟更是体现了区域经济竞争的背景和对欧洲联合和统一进程的挑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同社会制度的矛盾,各国经济发展相当不平衡,致使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因此发展中国家难以发挥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也开始寻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保护。此外,地区利益的保持和追求也是促进各国走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因素。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它代表了一定的地区利益。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自由开放,对外却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封闭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特定区域的利益得到强大的支持。
(二)WTO条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其发展进程中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区域性。相对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来说,区域性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显著的特点。在一体化进程中形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般是由地理位置相邻,具有相似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共同追求的经济利益的国家所组成。这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容易开展国与国之间商品、服务、资本、人员交流,有助于确立和扩大共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形成互补的国际分工;二是稳定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将成员方之间的合作范围、宗旨和目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各成员方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固定的对象之间进行长期稳定的合作,直至实现条约规定的目标;三是排他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合作仅限于其成员国各方之间。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不容他方介入和参与;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他方不能享受;成员方和非成员方及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交往,不得影响和干扰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且必须符合组织共同制定的规则和对外政策。但目前一些区域经济组织也同样提供给非组织成员以贸易优惠安排,不搞内向型的排他性的贸易集团,诸如APEC要组建的亚太自由贸易区。 (三)WTO条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原则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主权权力自我限制原则。国家主权权力的限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尤为突出,这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具有特别的意义。为了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经济贸易得到共同发展,各国必须赋予一体化组织一定的权力,以便进行经济上的协调,甚至通过一体化组织制定统一的经济贸易政策。主权权力自我限制体现在:成员国对自己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限制,成员国对自己的经济主权及经济管理权的限制等。成员国对自己的主权做出相应限制,其目的在于通过暂时的局部的限制,取得长远的经济利益。主权权力自我限制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运动而发展起来的。只有这样,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才能建立起统一的经济和法律秩序。
组织机构独立原则。该原则至少包含了以下两种含义:一种是一体化各组织机构彼此相互独立,各司其责,权责明确;另一种是一体化组织机构与成员国保持独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机构保持独立,可以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宗旨和各项措施得到贯彻执行,减少磨擦,维护组织利益的均衡,保证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平等互利原则。此处的平等互利原则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成员国的地位平等,其次是成员国都应从合作中获得利益。平等与互利是紧密联系的,平等是前提和基础,互利是目的。处于平等地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的成员国不论强弱都能从合作中获得利益,这就是平等互利原则的最好体现。[3]
(四)WTO条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结构。
区域经济组织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其一体化结构日益复杂。
第一,组织重叠。传统的经济一体化组织边界清晰,成员关系单一,而在WTO时代成立的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互相重叠,或者大区域组织包容次区域组织,或是一个成员参加多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互关系错综复杂。
第二,成员双重权利与义务的协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类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中,97%以上是WTO的成员,对于他们来说,拥有双重权利又必须承担双重义务。正是拥有双重权利才使它们加入二者,既可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系中获取利益,又可以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保护和发展自己,但双重的义务也必须履行,并且,有时双重权利和义务也有矛盾的地方,这就有一个协调问题。
第三,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引人注目。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通常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结构互补、地理相邻的国家之间建立。而在WTO时代,在世界各主要地区,出现了由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组建的各种类型、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这种跨区域、跨洲际的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还会得到进一步发展。[4]
(五)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监管
WTO认为,关税同盟是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单一的关税区,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自由贸易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相互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WTO允许成员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成员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同时,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通过GATT1994第24条和《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加以规定和监管。
1、GATT第24条及《谅解》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
GATT第24条第5款中规定:“本协议各项规定,不能阻止缔约各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取某种临时协定”。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所追寻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贸易自由化程度和范围的差异。同时,GATT规定了对非区域贸易组织成员的保护及补偿,着力避免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是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区域性组织之间的贸易壁垒”。“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WTO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还规定了区域贸易组织成立的过渡期限。在约束条件有效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与GATT所追寻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实现 GATT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目标的重要步骤之一。
2、GATS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5]
GATS第5条的基本要求与GATT第24条相类似,并要求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之协定需要涵盖众多服务部门,以及对服务部门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并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GATS亦规定“区域化服务贸易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非在提高对外服务贸易的整体贸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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