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1)律。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正刑定罪”,即把一切危害封建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相应的刑罚手段予以制裁。
(2)令。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故“律无正文者,则行令”。
(3)格。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格源于汉魏之际的科,南北朝时以格待科,从此格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为隋唐所沿用。其中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办事规则的内容较多,即“百官所常行之事”,可以作为对犯罪者定罪量刑的依据。
(4)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规则和公文程式,在唐朝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在唐朝,在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组成的法律体系中,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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