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4-1-13 1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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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4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联系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孙林 宋磊 联系电话:010-66097046 附件:1.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2.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3.2014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教育部2013年12月30日附件1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一、奖励范围 本届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要反映我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中小学教材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之一,其评审办法需做进一步论证,暂不列入本届奖励范围。 二、成果要求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建树,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提出自己的理论或发展和完善已有理论,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区、市)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成果主持人或主持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不直接受理任何个人或单位的申请。 (二)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单位,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施与总结的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施和总结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至今仍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探索。 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报告以及关于实践过程及效果的佐证材料等。成果主持人或主持单位按照《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及填报事宜的说明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真实、规范。 四、成果推荐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成果,先行开展省级评选,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保证推荐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地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由一线教师主持和中小学幼儿园主持完成的成果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 五、成果评审 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工作。 成果评审分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通讯评审分类别进行,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 会议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视频答辩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六、异议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教学成果推荐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在受理成果推荐材料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与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委会裁决。 七、其他 (一)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单位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寄送或传真到我部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二)《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填报事宜的说明》《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单位信息表》请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下载。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推荐名额、材料报送办法、时间等事宜另行通知。 (三) 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基础教育二司,日常具体工作由课程发展处承担。地点: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联系人:柳夕浪潘俊强 联系电话(兼传真):010-66096779 E-mail:kcc@moe.edu.cn附件2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奖条件 (一)成果内容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各单位组织推荐的成果应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教学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要求 申报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区、市)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已经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三)成果形式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 二、申报程序及评奖名额 个人或单位申请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按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军队院校或者军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向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此次拟评选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超过45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0项,二等奖不超过400项。评选工作实行限额推荐,受理申请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限额数量另行通知)。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三、推荐材料 推荐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各一式三份)。推荐特、一等奖的成果须提交《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或成果验收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组织鉴定部门应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2012年1月1日后通过省(部)级及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鉴定或验收的教学成果,推荐单位可不再进行重复性的鉴定,但须将有关的鉴定书或验收证明按要求上报。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验收等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应完整、真实、规范。 请将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在职业教育教学与教材网(www.cvetm.com)进行网络申报,填报要求及表格下载详见申报网站。推荐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材料光盘(一式两份),并在网上填报视频材料相关链接地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 (二)不符合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对象、内容与时限的; (三)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以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五)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选方法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网络评审与会议答辩评审两个阶段。 网络评审采取打分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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