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
来源:优易学  2013-12-13 9:21:21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科研立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等;  (二) 审议学院事业规划,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学术规范等;  (三) 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 审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务;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条 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和服务收费制度。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等组成。校董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校董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 监督校董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 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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