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指导意见》,更好地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我们特编写了政策解答,供各地学习参考。
1.教师校长交流的定义是什么
答:文件指出,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
2.为什么只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进交流
答:这是义务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3.为什么没有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交流范围
答;主要原因是因为民办学校的用人机制与公办学校不同。根据民办教育相关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校长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民办学校教师由民办学校校长聘任。
4.目前,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城乡师资配置存在哪些差距
答:截止2012底,全省义务教育专任教师共计 298328人。其中小学179473人,初中118855人。目前我省城乡之间教师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等分布存在明显不均衡,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据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以小学教师为例,其中小中高职称的比例,城镇占2.67%,农村占0.64%;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比例,城镇占93.5%,农村占77.28%,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城镇占61.6%,农村占49.4%;51岁及以上年龄教师比例,城镇占9.6%,农村占19%。即使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基本达到平衡的地区,城乡之间的教师在教育理念、教育水平上整体上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5. 教师校长交流对象是哪些
答: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和教师。其中校长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教师一般最长不超过12年。也就是在同一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应纳入交流范围。
6.哪些对象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答: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可不纳入交流范围。二是已有2所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三是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四是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至多不得超过3年。
7. 不纳入交流或暂不纳入交流的教师能否交流
答:可以。但需本人向现学校提出申请,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8.交流方式有哪些
答:教师交流方式采取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学校推荐交流和个人申请交流相结合方式。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主要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县校长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直接提出校长和骨干教师交流的指导计划;学校推荐交流,主要是学校根据规定要求推荐交流对象;个人申请交流,主要是对没有达到交流规定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批准后纳入统一交流。
9.交流中如何保证公平公正
答:交流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要求各地要制订公开透明的教师校长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公开制度。学校主要根据在本校连续任职时间从长到短推荐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进行交流。凡达到交流年限要求的,谁连续任职时间长谁先安排交流。
10.促进交流有哪些激励政策
答:主要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和名优教师评先评优机制,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二是建立和完善职称评聘机制,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并逐步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对交流的教师,原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三是加大交流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的培养规模。四继续实施并鼓励逐步提高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11.在制度设计中如何考虑教师的实际困难
答:一是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可不纳入交流范围;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二是除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给交流教师提供几所学校,让他们在不同学校中比选,选择更合适自己的学校。三是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
12.交流是否会对原本师资条件较好的学校产生冲击
答:这也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我们推进交流的目的,不是“零和”游戏,不是削峰填谷,而是扬长补短,并从政策上做了一些考虑和安排:一是适度控制教师的交流规模和节奏,县域内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按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掌握。二是对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给学校培养新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预留了时间。三是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
同时应该看到,通过建立交流制度,有利于增强教师队伍的活力,有利于后续青年教师的成长,也有利于丰富学校的教学文化。
13.为推进交流工作我省前期做了哪些准备
答: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所以前期我们做了比较长时间的酝酿。近年来,省教育厅先后组织力量赴日本、韩国、英国等国家以及辽宁、福建等省进行学习考察。2011年,在嘉善县启动进行了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国家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同时,还在杭州市桐庐县、宁波市江东区、衢州市柯城区等地进行了省级试点。今年,省教育厅把制订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先后3次将经各轮修改的文稿印发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求各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听取广大教师、校长和学生及家长意见。在总结借鉴相关经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会同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下发了《指导意见》。不久前,省教育厅在嘉善县组织召开设区市教育局长读书会,深入学习和研究嘉善的做法及经验。
14.对推进交流在工作部署有哪些要求
答:今年下半年主要是试点。各个设区市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做试点。试点要着眼于破解难题,积累经验。省教育厅将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在三季度将举办试点县分管局长、人事处长和人事科长培训班,并组织嘉善一些教师和校长赴各地巡回宣讲。各地要在12月底前制订出台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实施办法。明年起,将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义务教育均衡县(市、区)评估以及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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