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教民〔2012〕6号)精神,2013年至2020年,我省将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工作部署,积极通过选派支教教师和培训当地教师,努力提升我省1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学校教师队伍素质。
2013—2014学年,我省将选派350名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1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支教;同时利用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项目为它们培训骨干教师和紧缺专业教师,进一步加强这些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为推动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供人才支持。
为保障专项工作计划顺利实施,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明确:在政策待遇上,选派到边远贫困地区的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支教教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支教期间每月享受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补助,享受购买意外保险补助;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对支教工作满一学年,且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基层欢迎的特别优秀人员,参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以及晋升职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并按照国家有关教师奖励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经费安排上,我省选派工作经费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执行,由省财政承担。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选派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指出,要将项目实施与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实施。把落实方案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师轮岗制度结合起来,形成省、市、县、校四级联动的态势,探索建立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师资水平、区域内师资均衡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教师教育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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