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志、因特网域名的指示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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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I. 本组织的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I.1 定义正式的全称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该名称可以翻译成任何一种语言。简称由其英文全称的首字母组成: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简称也可以由其它语言全称的首字母组成。如下是它的标识,也被称作徽标,它被用来作为正式图章:本组织的因特网域名为“unesco.org”。I.2 保护鉴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和标识已根据1883年通过的并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丙款的规定,正式通告并得到巴黎联盟成员国的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利用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内的有关机制,防止以任何会造成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系之误解的方式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和标识。教科文组织可以采取措施,利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或各国政府和(或)有关机构规定的有关程序,防止其名称或简称和因特网域名被滥用。I.3 使用权只有大会和执行局,即理事机构、秘书处和各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无需事先得到许可即有权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标识和(或)因特网域名,除非指示另有规定。I.4 授权允许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和(或)标识是大会和执行局的特权。在《指示》规定的具体情况下,理事机构应下放权力,授予总干事和各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以允许其他机构使用上述名称、简称和标识的权力。允许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标识和(或)因特网域名的权力不能给予其它机构。任何允许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标识和(或)因特网域名的决定均应依据以下标准:(i) 所提议的协作与本组织的战略目标和计划相一致,以及(ii) 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价值观、原则和《组织法》确定的宗旨相一致。该名称、简称、标识和(或)因特网域名的使用必须事先得到明确的书面允许,而且必须符合具体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尤其是直观方式以及期限和范围方面的条件和方式。II. 使用形式II.1 名称、简称和标识的图形标准复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标识应当按照秘书处确定的有关图形标准,不能有任何改变。应使用有关文件的语言(一种或多种)在标识下方写上本组织的全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使其与联合国系统的关系以及其具体主管领域一目了然。教科文组织的标识可与附属机构、政府间计划、其它组织或具体活动的标识连用(连用标识)。为了使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联系更加明确和具体,连用标识应尽可能带有一短语或提示,表明有关的机构或活动的这种联系。 II.2 因特网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方式国际一级所有的通用扩展域名(gTLDs)都应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唯一有效的国际域名:“unesco.org”。用此地址的因特网站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负责管理。只有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正式授权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在现有的或未来的通用扩展域名之下注册域名。国家一级国内扩展域名(ccTLDs)为展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每一个国家的影响提供了机会。在可能时,因特网域名由全国委员会在国内扩展域名或分扩展域名下登记,并标上全国委员会的因特t>将UNESCO这一名称的六个字母与任何一个或数个字母或标记结合起来形成各种因特网域名并对其进行登记,这种可能性实际上是无限的。因此,本组织不承认任何用这类域名运作的网站。为了准确使用与本组织秘书处或各国全国委员会有关系的机构或项目的因特网网站,鼓励明确说出正式域名的做法。本组织秘书处、各国全国委员会和(或)其他有关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未经正式授权的第三者注册和使用这类混合域名。III. 理事机构和总干事的职责III.1 理事机构的职责III.1.1授权大会和执行局以决议和决定的方式授予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和(或)标识的权利,主要是针对各项政府间计划、计划网络、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机构(例如第2类中心)、正式合作伙伴、世界性或地区性奖项,以及会员国的具体活动等。理事机构务必使相关的决议和决定根据《指示》对授权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理事机构可要求总干事将具体的授权问题提交它们审议,以及(或者)向它们提交关于具体的使用和(或)授权问题,特别是赞助、合伙关系和商业性使用等方面的使用和(或)授权问题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III.1.2保护理事机构务必确定有关政府间计划、计划网络、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机构的各项章程条例与本《指示》精神相一致。在特殊情况下,理事机构可请总干事监督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和标识的正确使用并在需要时对各种滥用现象进行追究。III.2 总干事的职责III.2.1授权在实施计划方面,只有总干事有权批准为包括机构间活动在内的某项活动或秘书处某个单位,设立一个专门标识,但该标识必须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识连用。总干事有权允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或标识:赞助、任命亲善大使和宣传本组织及其计划的其他人士(例如和平艺术家或体育运动冠军)、签订合同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具体的宣传活动,但是在每一种情况下被许可者均应用一个短语或提示,说明有关的机构或活动的这种联系。总干事可以决定将某些具体的授权事宜提交理事机构审理。III.2.1.1 教科文组织提供赞助的标准和条件教科文组织可向各种类型的活动提供赞助,例如:电影作品和其它音像制品、出版物、举行各类会议、颁奖,以及其它国家和国际一级的活动。各种可获得赞助的活动的标准:(i) 影响:赞助提供给那些对教育、科学、文化或传播切实有影响的,以及可以大幅度提升教科文组织的形象的特殊活动。(ii) 可靠性:对有关的负责人(专业经历和声誉、证明信和推荐书、法定和资金担保书)和活动(政治、法律、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可行性)应取得适当保证。提供赞助的条件:(i) 赞助与否只能由总干事以书面形式决定。(ii) 若是国家一级的活动,教科文组织是否提供赞助,必须与有关活动所在会员国的全国委员会和负责该活动的机构所在会员国的全国委员会进行磋商后决定。(iii) 本组织或有关全国委员会须能主动参与有关活动的筹备和实施工作。(iv) 应能适当扩大本组织的影响,尤其是通过使用其名称、简称和标识来扩大其影响。(v) 赞助的活动应是不定期或定期开展的。如是后一种情况,应规定期限,并应定期续延许可权。III.2.1.2 合同安排秘书处与外部机构之间关于与这些机构开展明确协作的任何合同安排(例如:与私人部门或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出版或联合制作协议、或与支持本组织的专业人员和人士的合同),均应包括一项标准条款,规定凡使用本组织的名称、简称或标识须事先得到书面批准。在此类合同安排内的授权应限于指定的活动。III.2.1.3 商业性使用就本指示而言,凡主要以赢利为目的出售带有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或本组织因特网域名的物品或劳务的,均被视为“商业性使用”。凡以商业为目的使用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标识和/或教科文组织因特网域名,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以连用标识形式加以使用,均须得到总干事的特许,根据具体的合同安排进行。III.2.2 保护总干事务必使赞助、亲善大使和其他宣传本组织的人士(例如和平艺术家或体育运动冠军)的任命,以及与外部机构签定合同和建对国际上未经授权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或教科文组织通用扩展域名(gTLDs)中的因特网域名的情况,总干事有责任提起诉讼。IV. 会员国及其全国委员会的职责IV.1 主管机构除非会员国指定另一个其它机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是根据国内法律负责处理与在国内扩展或缩小(ccTLDs)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或因特网域名有关的问题的主管机构。IV.2 使用权全国委员会有权根据目前的指示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和标识。它们如若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和/或标识应始终与其本身的名称结合在一起。如若它们希望,也可将其与自己的特殊标识结合在一起使用。大力鼓励各全国委员会使用教科文组织的标识。IV.3 授权在教科文组织政府间计划、计划网或协会、中心和俱乐部运动框架内,各全国委员会根据《组织法》承认的联络机构的作用,或根据上述第IV.1条指定的其它机构,有权授权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或标识,但只能以混合标识的方式使用,即明确地说明有关计划或运动的特性,并应与有关实体、网络或计划自己的规章制度一致。这种情况尤其涉及各政府间计划国家委员会、生物圈保护区、教科文组织联系学校或教席,以及教科文组织协会、中心或俱乐部及其国家协调机构。在全国委员会自己向某些国内活动提供赞助时,它们可以授权在教科文组织主管领域的机构始终与全国委员会自己的名称结合在一起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和/或标识,而且,如若它们希望的话,也可以根据上述第IV.2条的规定使用自己的标识。这种情况也是用于它们以自己的名义在国内实施的合同安排和宣传活动。全国委员会可以规定时间期限和/或定期修改其授权。全国委员会有权收回其授权。IV.4 保护全国委员会或根据上述第IV.1条规定指定的其它机构对其授权的后果负责。为了实现这些指示的目标,应当重视国内法律和/或《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的各项条款。秘书处和各会员国应通过其全国委员会或指定的其它机构密切合作,以便与国内主管机构联系和按照指示,防止国内未经授权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或因特网域名。V. 指示的修改本指示只能由大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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