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申请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50:42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为帮助各国专职汉语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促进中外汉语教师在汉语教学领域的交流合作,中国教育部设立“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此项目的招生工作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一、申请途径及申请时间  申请人须通过中国驻所在国的大使馆(总领事馆),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1月初至4月初。  二、申请人资格  1、 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 须为连续从事汉语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现任专职汉语教师;  3、 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助内容及标准       1、 免交教学费、住宿费和基本教材费;  2、 提供免费的紧急医疗服务;  3、 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2000元人民币;  4、 赴外地教学旅行费:免收参加者的交通费、住宿费,提供一次性餐费补助600元人民币。  四、承办学校及举办时间      承办学校: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举办时间:2003年7月7日至8月18日,其中:  课堂教学时间4周: 7月7日至8月4日;  教学旅行时间2周: 8月5日至8月18日。   五、研修内容及教学旅行  1、 研修内容: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和外语教学中的语音、语法和词汇及其教学内容和方法;汉语口语、听力和阅读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汉语课堂教学理论和方法;汉语语言水平提高课;中国文化讲座;教学实习。  2、 教学旅行:课堂教学结束后,由承办学校组织为期2周的集体教学旅行。  本期研修班的教学旅行路线为:北京-泰安、曲阜(山东)-南京(江苏)-杭州、绍兴(浙江)-上海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申请表》(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必须用中文填写;  2、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 校长和汉语教授的推荐信各1封,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 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5、 来华研修计划(不少于400字),用中文书写。     上述申请材料由承办招生事务的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于2003年4月30日前送达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七、录取及通知  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安排学校进行录取,并于6月15日前将《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资助批准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由其将上述文件转交学员本人。  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 北京 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100031  电话:0086-10-66413253, 66413132  传真:0086-10-66413255  网址:http://www.csc.edu.cn   E-mail: laihua@cs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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