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各有关军队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基本依据。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学生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的落实。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年6月19日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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