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专门文件要求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基地建设力度 2004年第13期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4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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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中,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基础配套设施是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条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在《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中对地方各级政府在此方面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解决好项目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厕所、运动场所、围墙、勤工俭学场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高度重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勤工俭学)基地的建设。为尽快解决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粮食、蔬菜、副食品等供应不足的问题,保证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基本营养需求,减轻农牧民经济负担,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四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的几点意见》,明确要求区内各盟市在“两基”攻坚工作中,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勤工俭学)基地建设力度。现将该文件主要内容摘发如下: 一、依法保证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基地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牧区寄宿学校学生生活(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勤工俭学)基地建设问题,作为“两基”攻坚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协调所属村委会为当地寄宿制学校就近无偿提供非农土地、林地、牧场或荒坡、荒地等作为勤工俭学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所小学不少于10亩,中学不少于30亩。当地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为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场所)落实土地使用手续。 二、加强对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勤工俭学场地的管理。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积极帮助学校落实学生生活基地,解决基地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学校要管好、用好勤工俭学场地,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到学生生活基地从事经营和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教师同等待遇。不允许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承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勤工俭学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家庭学生。对学生通过自己劳动生产和加工所得粮食、蔬菜、副食品等,均要无偿提供给学生食用,不得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转嫁给学生,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 三、充分发挥勤工俭学场地的育人作用。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在利用勤工俭学场地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或其他服务业活动的同时,要把勤工俭学场地的建设和运营与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勤工俭学场地的育人作用。要通过组织学生参加与其身心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和有关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使勤工俭学场地成为学生劳动实践和素质教育的基地,成为学校和学生后勤及生活保障基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消除各种卫生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勤工俭学)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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