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重点共建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的决定 教直[2005]17号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42:45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教育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东省)经协商,决定在2001年双方分别签订重点共建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协议的基础上,继续重点共建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一、在巩固以往重点共建成果的基础上,教育部与广东省继续重点共建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旨在进一步深化两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并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通过科技创新平台和社科创新基地的建设,促进两校若干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使之成为攀登世界科技高峰、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带动相应学科领域发展的重要基地,努力实现学校的建设目标。  二、广东省继续将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全省整体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教育部支持和鼓励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充分利用本校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面向全国服务的同时,为广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教育、知识和科技支撑。  三、除对两校的经常性事业经费安排以外,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教育部将以不低于“985工程”一期建设的投入数继续给予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经费支持,两校申报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控制数分别为中山大学4亿元人民币、华南理工大学2亿元人民币;广东省投入建设经费控制数分别为中山大学6亿元人民币、华南理工大学4亿元人民币。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教育部和广东省将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管;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要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四、教育部和广东省将继续贯彻执行2001年共同签订的《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共建中山大学的协议》和《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共建华南理工大学的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  五、在重点共建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部和广东省组织 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具体研究确定。     教育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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