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教高[2001]6号文件)精神,示范性软件学院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在招生规模、招生方式和用人机制上拥有较大自主权,与传统的二级学院的办学模式不同,是高等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种新探索。经研究决定,示范性软件学院参加由我部单独组织的验收评估工作,不再重复参加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各有关高校在准备自评材料中,可以不包括示范性软件学院。 请各有关高校加强对示范性软件学院的管理,积极探索办学模式的改革,努力办出特色和水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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