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期限 学号 通讯地址 邮编 b.一般情况下,留学人员保证金到账后,经与其银行电汇划转保证金回单的传真核对无误,留学基金委根据《信息一览表》提供的各项信息填制"保证金收款证明"并按其通讯地址将"保证金收款证明"挂号寄出。 c.如果不需要留学基金委寄"保证金收款证明" 的,请在《信息一览表》的通讯地址栏内注明"自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字样。 d.自带汇票的留学人员到北京后,将汇票交到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见交现金的地点),汇票填制无误,银行不退票的,在第三个工作日可领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 ★联系人:李国刚,联系电话: 010-88395764; 010-88395714; 010-66093910/12/13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