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40:10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化教育馆:    “十五”期间,我馆在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中组织开展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与教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已被批准列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现将该课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同时下发《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与教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专项课题的立项通知。请你们按照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课题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附件:《〈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与教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电化教育馆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与教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与教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下简称“学与教的研究”)的科学管理,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学与教的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央电化教育馆的研究计划,“学与教的研究”主要在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中开展,以进一步推进全国实验学校工作,促进我国教育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根据“学与教的研究”的目标、任务以及课题的实施方案,设立八个方面的主要研究内容,它们分别是:1.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实验研究;2.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3.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理论与实践研究;4.基于网络的校际协作学习的实验研究;5.专题学习网站的建设与应用研究;6.优秀教育资源支援西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研究;7.中小学信息技术比较研究;8.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与教的评价研究。并相应成立八个专项课题组。    第四条 “学与教的研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立项、分级管理。成立中央电化教育馆总课题组、专项课题组和省级课题指导小组。专项课题和省级课题均按子课题对待。    第五条 总课题组的主要职责:拟定总课题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审定专项课题的实施方案并指导专项课题的研究活动;负责子课题的评审立项和课题成果的评选工作;组织课题的研讨培训活动;组织课题的中期评估检查、结题鉴定和成果推广工作。中央电化教育馆学校教育技术研究部负责处理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日常组织管理和相关事务。    第六条 专项课题组的主要职责:接受总课题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依据总课题组研究实施方案,拟定专项课题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的研究活动;负责专项课题下属的子课题的评审立项、研讨培训、评估检查、结题鉴定和成果推广工作。    第七条 省级课题指导小组的职责:管理并指导本省“学与教的研究”课题学校的研究工作;协助专项课题组或总课题组做好课题的申报与评审、培训与研讨、评估与检查、总结与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凡通过总课题组评审立项的专项课题和子课题,总课题组将下达“学与教的研究”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 正式立项的专项课题,课题负责人要按课题实施方案做好各阶段的研究工作,并按年度向总课题组提交课题研究书面报告。专项课题组的重要活动,如培训、研讨、评估、结题等要报告总课题组并请总课题组派人指导或参加活动,向总课题组提交完整的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 正式立项的子课题,课题负责人要按研究方案和专项课题组的要求做好各阶段的研究工作,主动接受专项课题组和省级课题指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积极参加总课题组和专项课题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年度向总课题组提供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要对课题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的领导、管理,在时间、人力和研究经费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对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要给予工作量等方面的政策保证。    第十二条 专项课题组或总课题组将不定期地举办课题研究成果的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形成的成果或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将作为课题结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总课题组将根据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组织对子课题进行1—2次的中期评估检查,对课题研究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子课题,撤消其立项资格;对成果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子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专项课题组提出结题申请,专项课题组应及时组织专家,采取集中的或分散的方式对子课题成果进行结题鉴定。专项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总课题组提出结题申请,总课题组组织专家直接对专项课题进行结题鉴定。    第十五条 子课题和专项课题结题鉴定后,总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的终结性成果评选活动,认真全面地总结“学与教的研究”的成果,接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的鉴定。第十六条 对认真完成课题研究的专项课题、省级课题、学校课题,总课题组将颁发结题证书。有以下情况者,不予颁发证书:  1.没有按照研究方案开展研究的;    2.虽然开展了研究,但没能向总课题组提交相应成果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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