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蒙古文、朝鲜文、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新疆、广西、四川、云南省、自治区教育厅: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0]14)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十一号)精神,并根据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实际,制定了《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上述办法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吉林、辽宁、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