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调整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9:26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四川、西藏、吉林、辽宁、黑龙江省、自治区教育厅:    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教民函[2002]7号)要求,从2003年开始,在新疆、吉林、青海、四川等省、自治区进行了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以下简称民族汉考)的试点工作。根据几年来试点的情况,为更好地推进民族汉考工作的开展,维护高考工作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对有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一、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用民族语言授课,单科加授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参加中考、高考时,参加汉语文考试还是参加以民族汉考题型模式命题的考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考试时间即为中考、高考汉语科目考试的时间,成绩当次有效。    二、参加民族汉考的在校学生(参加中考、高考的考生除外)以及其他社会人员,继续按照原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要按照本规定,继续做好民族汉考的试行工作,推进少数民族学校汉语教学的改革。                             教 育 部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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