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四川、西藏、吉林、辽宁、黑龙江省、自治区教育厅: 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教民函[2002]7号)要求,从2003年开始,在新疆、吉林、青海、四川等省、自治区进行了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以下简称民族汉考)的试点工作。根据几年来试点的情况,为更好地推进民族汉考工作的开展,维护高考工作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对有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一、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用民族语言授课,单科加授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参加中考、高考时,参加汉语文考试还是参加以民族汉考题型模式命题的考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考试时间即为中考、高考汉语科目考试的时间,成绩当次有效。 二、参加民族汉考的在校学生(参加中考、高考的考生除外)以及其他社会人员,继续按照原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要按照本规定,继续做好民族汉考的试行工作,推进少数民族学校汉语教学的改革。 教 育 部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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