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7:21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利。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技能。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积极预防学生校内伤害事故,设立准备金,妥善处理学生校内伤害事故。第八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共有资产4.83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02亿元,办学积累0.43亿元。负债1.38亿元。  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事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理事会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理事会,依法推选首届理事会;  (二)享有宏观决策权。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进行决策审议;  (三)对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第五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理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三)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院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使用学院的教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因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三)偿还其它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院违反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院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有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并自教育部批准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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