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的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3-7-11 0:37:21   【优易学:中国教育门户网】   资料下载   网上书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德强学院的函》(黑政函 〔2007〕50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转设后更名为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的请示》(黑教发函〔2008〕172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并根据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结果和专题会议研究意见,现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学校代码为13298;同时撤销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的建制。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76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哈尔滨商业大学与黑龙江德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并报我部备案的《终止合作举办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邮编150025;网址:www.hrbtc.com。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由黑龙江德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  第七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类别:以社会及管理学科为主的各学科协调发展的民办本科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兼顾专科层次教育。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二至三年。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76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服务黑龙江、面向全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第二章 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社会学科、管理学科为主,扩展工学、人文等学科,实现各学科和专业之间互相支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领导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11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9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首届理事会理事由举办单位与院长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后每届理事会应分别由举办者推选,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院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五)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院长提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对讨论事项作出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赞成和反对人数相同时,由理事长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理事长是学院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五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理事会任命,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院长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的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和制定学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置以下机构: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的综合管理工作;外事办公室,负责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务工作;人事处,负责学院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劳资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院的教学管理等工作;高教研究室,负责学院的教学研究、质量监控及《教学简报》的编辑出版工作;教学督导室,负责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科研处,负责学院的科研管理工作;学生处(学工部),负责学院的学生综合管理工作;团委,负责学院共青团及学生思想工作;招生工作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院的学生就业工作;财务处,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预算、审计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全院的校园网及信息技术等工作;设备处,负责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校园资产的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学院的图书资料、文献信息的采集、流通和收藏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及政保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学院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主任负责本系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监督指导。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据《中国GCD章程》建立中国GCD基层委员会,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党委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的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与学院院务会议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条 学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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